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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低于什么水平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6 13:24:02浏览134次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在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前已自谋职业并按原标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否电话补发差额的请示》研究答复如下: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地方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允许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可以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鉴于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作为支持生产的资金而不是保障基本生活的资金支付的,我们认为,1999年7月1日前已自谋职业并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后,不再补发差额。

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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