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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公人员缴纳失业保险,公务员是否缴纳失业保险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6 13:33:02浏览133次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失业保险条例》。新《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与1993年的规定相比,新《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有了很大的变化。1993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规定的失业保险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允许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新《失业保险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将失业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非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非企业管理机构及其职工。具体规定如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里所说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根据本规定,城镇各类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或组织管理性质,都应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的全体职工,不分性别、民族、就业形式,都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新《失业保险条例》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

与1993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相比,新的《失业保险条例》有两大变化:一是增加了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 第二,单位的员工从来不缴费,而是缴费。具体规定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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