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6 14:27:02浏览150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标准如下: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 《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项、第3项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备案,并按规定提供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证明、参加失业保险证明、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单位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a)本人的身分证明书。
(二)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和求职证明;
(四)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本人应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本人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培训的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补贴。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按照规定从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当月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与其家属一起领取。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