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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6 14:33:02浏览101次

[颁发单位]劳动部/财政部

[版本号。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发[2000]22号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8日

[生效日期]2000年11月8日

[到期日期] -

【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福利部〔20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做好银行系统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失业保险。

二、各商业银行及其职工应参加所在单位的失业保险。

三、国家政策及其职工应参加所在单位的失业保险。

四、参加失业保险银行系统的单位及其职工,应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对银行系统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指导,使银行系统所有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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