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6 15:54:01浏览52次
失业人员应当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求职登记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本市无户籍的,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继续每半年申领一次失业保险金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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