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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发[2006]5号
标题: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1日
结束日期:
类别:
颁发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内容: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发[2006]5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
工作通知》(国发〔2005〕36号),自2006年1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
福建、山东、广东省、直辖市开展了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试点地区要按照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平衡的原则,权利义务的统一,失业保险基金和促进就业财政资金的合理安排,在保障失业
在保障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应以失业保险基金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失业保险
基金收益持续增长;实行省级调节基金制度的,需按规定缴纳调节基金;累计余额大于上年亏损
行业保险、医疗补助等基本生活费用;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财政补贴;失业
保险资金使用和管理条例。
三、试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
引入小额担保贷款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利息补贴费用。享受上述补贴和利息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除上述项目外,北京和上海还需要额外的支出项目
经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他五省的附加支出项目,必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实施后。
四、试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任务、目标、支出项目和标准。
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提出本地区年度包括失业在内的就业和再就业资金需求
保险基金部分和申请财政预算安排部分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编制本地区年度基金
计划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扩大失业保险征缴工作,改善申请失业保险的方式和条件,
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参加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情况,实现失业
保险与就业促进的良性互动。要加强基础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七、试点时间暂定为3年。试点省、直辖市的实施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省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