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7 21:57:01浏览93次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件编号]国税发[2000]83号
[发布日期]2000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2000年6月1日
[到期日期] -
【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000年5月16日国税发〔2000〕83号)
为支持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本条所称个体劳动者不包括城镇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超过规定比例缴纳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其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如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