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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金按什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7 21:09:07浏览70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办法的通知

证办发〔20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和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两个保证”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正常发放,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号文的规定,现将我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办法调整如下:

一是2003年,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计划管理,平衡自我补偿”。“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即统筹政策不变,市负责市级、省属企业和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征缴,区县负责区县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管理,弥补差额”,即每年下达各区、县、市级征收计划,计划任务完成时实行统筹支出,计划任务未完成时的差额由同级财政自行解决。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实行区县社会化管理。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破产或关闭企业清算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推向社会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2002年12月31日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破产关闭企业,在:家企业重组或分流后,重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停止支付失业保险金;已就业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进一步加强市、县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征缴。各参保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有支付能力但不支付的单位,按《中共淄博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有困难的单位应督促制定分期付款计划。市、区、县政府在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内拨付的失业保险费,应当直接划入本级失业保险收入账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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