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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金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09:45:02浏览51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其累计缴费时间的差异分为三个档次:累计缴费时间不足5年的,最长可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2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不满10年的,可以领取最多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在10年以上的,最多可缴纳24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中,缴费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并不意味着在此缴费期限内各地均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实际工作中,在不违反领取失业保险金规定期限的前提下,在同一档次,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可以相应拉大。比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不足一年不满两年的,可以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两年不满三年的,可以领取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两个月;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具体标准如何掌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和24个月,也是有意义的。

之所以规定这个,是因为社会保险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它具有三个特征,即开放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其中强制性是其最重要的特征。失业保险法是社会保险法的一个分支,当然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说,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范围内的所有主体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照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互助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挂钩,这不仅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体现了被保险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的对等原则。正是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挂钩。

《失业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国务院总理发布的全国性法律。其法律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被保险单位和人员。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这种情况下,如果《失业保险条例》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年限和缴纳保险费的年限划分得太细,很难达到统一的模式。基于这种考虑,《失业保险条例》并没有详细划分享受福利期间与缴费期间的关系,只是确定了一个大的原则,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缴费年限,即失业前累计缴费为一年。同时,根据缴费年限的不同,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同上限,即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作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保障分期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获得就业。比如,劳动者可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从事个体经营,通过兼职实现就业。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就业不到一年就很容易失业,几个短暂的就业期后也有可能失业。比如一个工人工作六个月就失业了,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就业。劳动者就业六个月后再次失业的,如果用人单位和本人在就业期间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新《失业保险条例》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以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上述失业人员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规定以累计缴费时间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既保护了这些人的合法权益,又在实践中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减轻了就业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在失业后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只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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