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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教育面临的问题与对策,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什么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5:57:01浏览88次

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一是挑战——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二是现实的困惑——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太小; 第三,未来选择——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的措施。

中国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至今已有13年。失业保险基金是保障失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和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然而,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使得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规模面临严峻挑战。分析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的问题,研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的对策迫在眉睫。

首先,挑战——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需求不断增加

失业保险基金的需求日益增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失业人数增加

近年来,虽然中国经济发展保持了较高的增长率,但失业率和失业人数一直在上升。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仅1998年一年,城镇失业率比1993年上升0.6个百分点,城镇失业人数增加150万人。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由于我国劳动力供求矛盾已经非常突出,经济发展创造的就业岗位不能完全满足劳动力需求; 第二,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劳动力流动比以前更加频繁; 第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破产兼并加剧,计划经济时期积累的矛盾开始暴露,企业富余人员逐步释放,隐性失业开始显现。

从1999年的情况来看,失业人数将继续增加。主要原因是:纺织行业在压锭;煤炭企业限产整顿;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整顿关闭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热电厂、小钢厂,关闭资源枯竭的有色金属矿山和煤矿,整顿军工企业。此外,事业单位也要减员增效,导致国有企业失业人数和下岗人数增加。

从发展趋势来看,未来失业人数会逐渐增加。2-3年后会出现新的失业高峰,持续一段时间。随着失业人口的增加,需要更充足的失业保险基金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承担再就业服务资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划和设想,今后失业保险基金应承担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运行所需的资金。

目前,国有企业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金融、企业和社会筹集资金,利用这种方式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这是在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失业保险基金薄弱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未来的设想是,用五年时间,完成由基金筹集的“三分之三制”向失业保险基金全责的过渡。也就是说,在不久的将来,通过逐步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逐步增加对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投入,扩大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能力,最终实现下岗职工进入社会后通过失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目的。具体设想是:前两年各地区要全额承担社会为再就业服务中心筹集的资金;未来三年,应采取适当提高缴费比例、政府补贴部分资金等措施,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条件具备后,可以加大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调整力度,直至基本能够承担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所需的资金。届时,失业保险可以完全取代再就业服务中心,所有下岗职工都可以顺利走向社会。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逐步创造条件的过程。在此期间,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到期日的下岗职工仍可陆续进入失业保险。完成这个过程的关键在于失业保险基金能否足额归集,意义重大。

因此,面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大幅提高和再就业资金需求,失业保险基金面临巨大压力。

第二,现实的困惑——失业保险基金太少

1、现状

从1986年开始,我们的失业保险基金就相当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1%,很少。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孙的文章,该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形成,除管理费和再就业服务外,用于支付相当于工资总额0.6%左右的失业救济金。如果失业保险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那么其基金只能支持。过去由于失业保险仅限于国有企业范围,国有企业大量富余人员由于政策限制没有推向社会,完全由企业承担,所以存在小规模的失业保险基金,甚至出现了大量的储蓄。然而,这些失业保险基金很难满足需求。据测算,条例实施后,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后,全年应征收失业保险基金200亿元。如果能如期实现这一征收目标,除了调整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外,今明两年不会有太多资金节余。两年后,当年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不仅要将资金转移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还要保障大量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支持他们实现再就业。按照这个要求,失业保险基金很难满足需求。即使全额征收,全国每年也不过200亿人民币。如果分给1300万失业人口(失业和下岗人员),人均份额是每年1538人民币,平均每人每月128人民币左右,显然不够。

2.原因

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也说明失业保险基金收缴困难。影响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征缴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1)主观原因: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保险法律薄弱

在新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基金征收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详细。如果基金入不敷出,《条例》只规定使用调节基金和财政补贴,没有规范的规定。对于基金不能足额筹集的情况,重点是事后对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没有自动的激励和惩罚机制来保证基金不能及时补足。

此外,一些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如民营、民营、外资企业,经济状况普遍良好,劳动力素质高,年龄小。经济结构调整对其影响不大,失业人口相对较少。因此,一些单位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持观望或抵制的态度。但对于那些拒缴或拒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条例中明确的责任处罚条款力度不够,说明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不够严厉,从而阻碍失业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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