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5:39:02浏览59次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24号)的要求,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失业保险费率调整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由条例规定的3%暂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率从2%下降到1.5%;个人雇员的失业保险率已从1%降至0.5%。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以在其他月份缴费时扣除。
三、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大“五险”力度,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基金征缴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