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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失业保险领取标准,统计与会计核算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6:24:02浏览80次

会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核算办法

2001年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分为会计期间、账目和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以业务实际收入和支出为基础,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

5.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应一致,会计指标应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收支的影响。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进行核算。在不影响会计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并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办法》应当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会计凭证的制作、账簿的登记、账务的查阅,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新编制。一些会计科目之间有空号,用于增加会计科目。

社保机构在填写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和登记簿时,应填写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写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我们不仅要填写账号,还要填写账户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时,必须真实、完整、清晰、手续完备、及时上报,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金融机构和部门。

月度会计报表应在月末后五天内上报;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结束后十五天内上报。

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填列,下列“元”填列为“分”。

对外上报的会计报表要依次编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报告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提交年份、月份和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签字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修改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和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序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

1 101现金

2 102银行存款

3、103、金融账户存款

4、104、临时付款

5 105 借贷生产自救款

6 111债券投资

7、121、固定资产

第二,债务类别

8,201,临时收藏

第三,基金类

9,301,失业保险基金

10、302、固定资产基金

11、303、生产自救周转金

四、收支

12,401,失业保险收入

13 402利息收入

14、403、财政补贴收入

15,404,收入转移

16,406,较高的补贴收入

17,407,低收入

18 409其他收入

19,411,失业救济金支出

20、412、医疗补助支出

21,413,丧葬补贴

22,414,养老金和救济支出

23 416 再培训费用

24,418,管理费

25,421,转移支出

26,423,补贴降低支出

27 424 上级支出

28,425,其他费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号账户现金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 .收到以现金支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收入账户”,贷记该账户。

从银行提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用现金缴纳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失业救济基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丧葬补助支出”、“养老救济支出”、“转业训练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现金日记账”,由出纳根据收付凭证和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天结束时,应计算当天的现金收入总额、现金支出总额和余额,并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以确保账目一致。

1 [2] [3] [4]

账号102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各种存款。

2.本课程应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明细科目。由于支付程序没有设置有收入过渡户的单位,银行存款不得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明细账户。

3.银行存款收入账户为实际收到的失业保险基金及相关收入,收入户除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列入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收。从企业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收入”等科目;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按期纳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户)。将有关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收入户),贷记“现金”等科目。

银行存款支出账户用于支付失业保险基金及相关费用。除了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付的资金外,支出户一般只交不收费。按计划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资金,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取和支取存款时,借记“现金”及相关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在不违反银行存款收入户和支出户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部分零星暂缴或暂缴的失业保险基金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支出户。

5.失业保险基金根据开户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凭证和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余额每天月末结算。“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一次。月末,如果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有差异,需要逐一查找原因进行处理,每月编制“银行对账表”调整一致性。

第103号金融账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应按规定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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