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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业保险,北京失业保险规定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21:15:02浏览151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做好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市政府令第3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实施失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失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监测全市失业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是失业保险政策和失业人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机构),负责本地区失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监测本地区失业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具体负责本地区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审核、接待和管理,失业人员状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失业保险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核定,职业培训、就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的审核和申报等工作。

提供失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失业保险表扬业务,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出具缴费凭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失业保险基金。

街道和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接收和管理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登记、调查和统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医疗补助等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

第四条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区、县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收合同制工人的机关,应向所在区、县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三、市、区(县)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负责本市及其他省市的个人备案人员、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用人单位及其聘用的城镇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申报和支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申报和缴费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

四、经用人单位批准,向市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15日至3月25日到参议院社会保障中心核实新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应持有下列证书和材料进行审批:

I. 《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上报统计部门的上年《劳动情况表》(年报,表号104);

三.《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

四.《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照以下方法:

一、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根据上一年度《劳动情况表》年的上-

档案工作者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费由个人按1.5%的比例缴纳;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缴纳1.5%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缴纳0.5%(农民工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五、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七条从每年4月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工资基数缴纳新年度失业保险费。

新年度终了办理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时,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征收。

第八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九条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发包人应在每月5日前持有《劳动情况表》或《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和“北京申报付款损失”

行业保险费月汇总表》向参合户保中心申报缴费。

逾期未申报缴纳的,按上月参与征收。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1.每月5日后,社保中心会以“银行委托收款”的方式(无支付期限)从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中扣缴;

二、立即支票或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区县社保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以表格和软盘的形式向市社保中心报送《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明细表》,市社保中心于每月16日以“委托银行代收”(无缴费期限)的方式从区县社保中心的银行账户中代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2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参加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一、与并发(联合)合并或分立有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社保中心备案);

二、《月度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汇总表》;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表》;

动词(verb的缩写)《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去》;

六、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清算或者合并的,应当自宣布破产或者被批准、关闭、解散、撤销或者合并之日起2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参议院社会保障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一、与破产、关闭、解散、撤销和合并有关的法律文件、批准文件和证明(复印件,由社保中心备案);

二、《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经社保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加盖“失业保险费缴清”专用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应当缴清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然后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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