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20:18:01浏览159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当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其所在街道或城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登记证。
失业人员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本市无户籍的,由本市居住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