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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付首付签订借款协议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秀肖萦 时间:2021-10-04 02:28:25浏览59次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会认定为借贷关系吗

本专题为系列文章,今天接着分析第三类情况中“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的情况,以及“父母出资认定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分析。

1.灰姑娘入豪门型——一人出资买房的房产分割问题

2.蜗居共同奋斗型——双方出资买房的房产分割问题

3.爹妈掺和买房型——父母出资的房产分割问题

第一种情形:“子女婚前父母出资”

第二种情形:“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本文分析)

4.特殊房产的分割问题

(一)一方父母出资

情景一:

婚后男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子落在男方名下,女方能分得房产吗?

不能,房产属于男方个人财产,除非有协议约定赠与给双方。

情景二:

婚后男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子落在双方名下,离婚怎么分?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否则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景三:

婚后男方父母出资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落在双方名下,怎么分?

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分割时可以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二)双方父母出资

情景一: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子落在男方一人名下,怎么分?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出资一方父母与其子女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形,

在有效的借款合同时,法院通常认定构成借贷。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子女的配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双方为夫妻关系,相关借款亦均用于两人购房居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构成子女一方债务,一方面民间借贷不仅需要出借钱款的实际交付,还需要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另一方面,子女一方签署的借据不能证实子女的配偶也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3)事后补签的情形也符合常理,个案中还用到测谎技术。

根据2018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标志着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

但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能够证明所购房产实际由夫妻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购房产作为投资、相关投资收益由夫妻获取的,应当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经营。

在购房中父母出资的情形繁琐且复杂,若不提前划定合理界限,一旦发生纠纷,司法处理结果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父母出资本应是两家人亲情的诠释,故更应理性地看待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尽量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提前签好赠与协议、借贷协议,明确好各方的出资比例,在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提前定分止争,让婚姻更加体面。

“父母出资购房分割问题”的内容就全部结束了,有疑问文末欢迎文末留言,下周我们将继续解析【特殊房产】的分割情况噢!

原创作者:韩战团队

父母首付是借款还是赠与离婚能够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讲一个前提,如果该首付男女双方均认可,或均在借条上签字,那毫无疑问视为借款。这里“借款”指的是是否为夫妻共同借款,即“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男女一方认可系借款(通常为出借人的直系子女),另一方未签借条且否认为借款。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我的回答是“看情况”,要根据案件情况、证据情况综合判断。此外,由于地区不一样,司法实践中每个法院的判决依据不一样。这里讲一个2020年上海的真实案例和判决。

案情:女方父母出资首付,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借条只有女方签字,女方认可系父母借款,男方不认可。出资款分批汇入男方账户、女方账户、第三方账户。男女双方均认可上述款项用于购房。

判决:一审法院支持认定为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该类判决应该说比较常规的思路);二审法院改判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出具借条的一方承担还款。(提供了新的判决思路)

这份二审判决书2020年出具的,可以从中看到类似案件的指导思想,以下引用该判决书的部分法律思维以及判决理由,个人认为确系值得参考:

1、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存在血缘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出具借条,对于该笔债务是否可纳入夫妻共同债务,对债权人应该有更高的证明要求,不能简单以子女出具的借条认定借贷关系,进而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认同原审判决,对债权人不作分类区分,那么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婚姻体中,将始终存在债务隐患。因为在婚姻遭遇解体危机时,出资的父母与自己子女补签借据,或者是子女确认借贷关系,均非难事。

3、由于在婚姻关系缔结之际,出资一方父母及子女并未披露相应出资为借款,相对方的配偶从社会风俗及自身阅历考量,会产生所获利益来源于对方父母赠与的认识,无从知晓相应债务的存在。

4、综合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父母对子女缔结婚姻关系的通常出资状况、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在另案中的陈述等各种因素,在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女方将涉案债务向男方披露的前提下,本院认为涉案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结一下,男女一方自认为“借款”的,法院支持,另一方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视情况而定。

本文引用的二审判决书并非完全从单纯法条出发,更多的是结合目前社会事实、家庭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其中隐含的法律逻辑为:应当区分一般债权人与直系亲属债权人的举证要求,后者需要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

所以,作为直系亲属的债权人,如果你的举证程度到了已经“已向夫妻双方披露,或者夫妻双方知晓应当知晓”的情况下,那么该笔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会很高。至于如何证明,则要落实到具体的证据的整理,包括具有哪些证据,以是否形成证据链,是否达到证据盖然性等专业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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