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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购房合同离婚怎么分割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臧晴照 时间:2021-10-04 03:52:25浏览70次

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这几个案例帮助你了解

因房屋市场价值较大

房屋分割往往成为

夫妻离婚时争议的主要焦点

是婚前购房,还是婚后购房

是夫妻购买,还是父母购买

都直接影响离婚后的房屋归属

4月24日上午,北京大兴法院召开“‘和睦家庭和美大兴’家事审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围绕离婚纠纷中房屋分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发布典型案例。发布会全程通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平台在线直播。会议由该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单祖果主持。

2019年,大兴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家事案件3609件,占民事案件的11.3%。其中,涉黄村地区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占全院该类案件总数的50%以上。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表示,自今年以来,该院黄村法庭以家事审判改革为契机,致力打造

“明德和睦,尚法长情”

的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不断探索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发展。

单祖果介绍到,为促进包括家事审判在内的民生案件诉源治理工作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大兴法院启动了“涉民生诉源治理‘面对面’工程”,并以此为纽带,切实加强与基层组织的合作共建,加强与专业组织的良性互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目前,已先后与观音寺街道、黄村镇政府签订《涉民生诉源治理“面对面”工程合作备忘录》,通过定期交流座谈、实时信息通报、开展法治培训、新闻发布等形式,稳步推进辖区基层治理新格局。

黄村法庭副庭长杨怡通报称,涉房屋分割离婚纠纷案件具有举证较为困难、涉及到案外人情况相对较多、产权认定及分割难度较大等特点。她提示,应提升法律意识、强化权属观念,可用书面协议的方式对房屋的权属、性质及份额进行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家庭成员应增强家庭责任感与夫妻忠诚意识,共同努力经营夫妻感情和家庭。

发布会上,大兴法院发布了四起典型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典型案例

一、婚前首付购买婚后按揭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案情简介

翟某以36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601室房屋,其中首付款15万元,按揭贷款21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翟某支付中介费等16000元,房屋登记在翟某一人名下。后,翟某与张某登记结婚。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601室房屋的贷款,故请求法院对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601室房屋为翟某婚前购买,且登记在翟某名下,因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判601室房屋归翟某所有,翟某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37万元。

法官后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交纳了部分首付款,婚后另一方参与了还贷的情形,不管房屋所有权证何时下发,人民法院一般判令该

房屋由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取得

。对于婚后夫妻还贷的部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银行按揭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

认定与处理

案情简介

张某与丁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自2014年开始分居。2011年,丁某父母出资全款购买位于大兴区某小区的102号房屋一套,登记在丁某名下。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102号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丁某称该房屋为其父母向朋友借款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丁某向本院提交购房协议书、收条、借据、汇款转账记录及丁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提供的购房证据可以证明是丁某父母为其购买房屋而出资,并登记在丁某名下,视为只对丁某一方的赠与,故判令102室房屋归丁某所有。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

全额出资

。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协议对房屋进行分割的认定和处理

案情简介

蔡某与李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于2019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兴区某小区904号房屋所有权归男女各占50%,夫妻名下共有小汽车一辆,所有权为男女各占50%。该房屋现在登记为李某单独所有。离婚诉讼中,蔡某主张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对房屋和汽车进行分割。李某主张父母对房屋和汽车享有部分所有权,并向法院出具存款凭条、持卡人存根、房产证、专项维修基金收据、房屋登记税收据、契税完税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等证据。法院认为,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决904室房屋和小汽车归李某所有,李某需支付蔡某房屋折价款140万元、汽车折价款9万元。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夫妻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婚后夫妻一方受赠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案情简介

王某因父母去世较早,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双方感情深厚。2014年王某与刘某结婚,婚姻存续期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老人去世前曾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兴区某小区201室房屋赠与王某。现刘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王某继承的201室房屋。王某认为继承所得的201室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王某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明确将房屋赠与王某一人,应视为王某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201室房屋归王某所有。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赠与夫妻一方,那么该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供稿:北京大兴法院

文字:张磊赵新兰

摄影:钱坤

编辑:杨盛宾谢伟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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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吵了,真实案例告诉你们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导读:

离婚,必然伴随着财产分割,然而不同的购房方式下离婚时分房子的规则是不同的,非专业人士很难弄得清楚。近日,京云房产律师团精心为大家总结了几类常见涉房离婚问题。

一、情况一:爸妈帮付首付,婚后公积金还贷

(一)案情介绍

小王是家中独子,2008年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2010年小王父母拿出终生积蓄100万元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小王父母转账到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小王个人名下。2016年,小两口因感情不和,小刘起诉到法院与小王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王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认为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二)律师分析

此案中,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因为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三)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二、情况二:一方婚前全款买期房,婚后得房

(一)案情介绍

京云律师团了解到,小马和女朋友小陈相恋多年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小马收入殷实,2009年以个人积蓄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因属期房,签订合同和缴纳购房款项后直到2012年才交房入住并办理产权证。小陈用自己婚后的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2013年双方孩子出生后因婆媳矛盾,小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房屋。小马坚持认为房屋是自己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律师分析

此案中,小马在与小陈登记结婚前已经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就是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己方的全部义务。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小马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该房屋仍应当为小马的个人财产。

(三)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三、情况三:协议终归纸上字,赠与还需变登记

(一)案情介绍

京云律师发现,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购房,为表示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张小姐起诉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二)律师分析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或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

(三)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离婚房产分割的终极解决之道

在大多数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房产和婚姻往往被绑定在一起,没有房子就没有归属感,没有房子就很难结婚。

然而如果有一天爱情消逝,曾经相爱的双方选择以离婚的方式来结束一段破裂的感情,分割财产则成为必然。在众多财产中,房屋因其高昂的价格成为人们在离婚时的关注焦点,然而很多人不清楚的是,房屋的产权性质、房子的购买时间以及购房出资情况等都是影响房产分割的重要因素。当事人对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往往固持己见,导致在离婚纠纷中涉及房屋分割问题时僵持不下。

为了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做到善始善终、好聚好散,将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考虑咨询或者聘请律师在法律程序中解决问题。

原文作者:京云房产律师团孟涛

私信留言,可享有一对一解答。

离婚时,八种分割房屋的不同方式

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的控制者。

近几年国内离婚率快速增长,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结果,离婚时很多夫妻都会面对财产分割的问题,其中最多的就是“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1婚后共同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2

灰姑娘嫁土豪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连毛毛都分不到。3

一起苦哈哈还贷型: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4

继续苦哈哈还贷款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5

闪婚闪离型: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6

有爹妈掺合型: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7

房产证上2+1型: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8

准夫妻买房型: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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