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新婚姻法父母付首付和还按揭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辞闭晔 时间:2021-10-04 09:13:28浏览94次

一方父母付了首付,婚后两人一起还贷,可不可以要求加名字

“买房子一分钱不出,还想房产证上写她名?是不是太贪心了。”

“任何一方买房子,没出钱的那方你喊别人写上你的名字怎么说得出口?”

房子没出钱却让加名字的樊胜美,这个要求究竟过不过分,有没有必要?纪小犀突然想到前两天单纯善良的印小天被骗婚,还损失上千万!所以,必须,要向各位新娘讲讲关于房子、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以免万一你们之后**了,不会因为财产问题互撕。

房产父母出资?婚前or婚后买?

房子产权归谁,其实光看是不是父母出资的,还得看这房子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

#婚前买房#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

那问题就来了:

①现在一般家庭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买家电,还不加自己的名字,对此,新娘们可以把钱省下来,买下房子的部分产权。

也有的家庭父母付了首付,婚后两人一起还贷。《欢乐颂2》中樊胜美应该就是为了这个问题问王柏川可不可以加她名字,毕竟男方父母说起来是借钱给他们买房子首付,之后的还贷、还首付的钱要他们自己承担,樊胜美是把这房子当做未来的婚房来看待,如果不加名字,是不是对女方一点保障也没有?(除非樊胜美没打算参加还贷)

婚姻法

如果男方父母出了房屋首付,房子没有加女方名字,婚后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归男方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女方一无所有,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男方对女方做出补偿。

②房子是两家人一起买的,我家出的多,就该分的多?

婚姻法:

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不管房子落在谁的名下,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出资不平均,一方出80%,一方只出了20%,不好意思,还是一人一半。

如果怕父母的多年积蓄落空,建议婚前签房子出资比例的协议。比如购房资金我家出了80%,如果离婚房子也将得到80%的产权。

婚前新人出资买

注意红字部分,婚前非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钱买房,房屋只落在一人名下,判决会比较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如果你出钱买房了,一定要留下转账记录的证据!

#婚后买房#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问题:

婚后房子我爸妈出的首付,只登记了我的名字,房子就是我的。

婚姻法:

不好意思,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两人共同还贷,即使房子只登记在出资爸妈孩子的名字,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哦。

婚后夫妻出资买房

婚后买房,不管怎么都算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如果一方是用婚前个人财产买的,就登记在自己名下,那就算是个人财产。

#还有些情况复杂,能躲就躲#

除了以上这些情况下,还有一些不予处理的情形,这些这么复杂的,能避免就避免吧:

p.s: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工作安排,从2017年5月1日起全国所有市县停发旧证、颁发新证。不动产权证对比房产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编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现在看来,写你名不等于你的房!你家房产证上有你,但是也不代表这房子就是你的!房产证升级为不动产证后,根据有关规定,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房子作为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需要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根本没意义,“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才标志着房产的真正所属。

住房公积金婚后属共同财产

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积金,积累几年也是一笔不小的钱。在感情破裂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个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了房屋,该住房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购置房屋,那就计算两个人在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因为一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根据差额以现金折现的方式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婚前存续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彩礼送出去就难收回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因为彩礼有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对方接受彩礼就蕴含着对方答应结婚。

婚姻法

表示,只有出现以下情况才能取回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生活困难”指的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此时就该彩礼返还。

保险与险种有关

如果购买的保险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务定期缴纳保费的,在司法实践中,这类保险被认为认定为你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人身意外险,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在离婚时可能会被判定为个人财产。

所以,婚前还是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要看具体情况。

夫妻公司收益属共同财产

如果你和老公有共同的公司,无论是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投资的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公司经营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感情破裂可以要求依法平分

婚姻法

表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债务欠的债一起背!

存续到婚姻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一起偿还。所以婚前一定要弄清楚对方的债务问题,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骗婚”,那真是法律也帮不了你了。

婚姻法

表示: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如果事先能和债务人做好约定,明确约定此为个人债务或者让在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那对方不必背负此债务。

有钱衡量感情总是不道德的

有人说

在婚前分清彼此的财产

才能不掺杂金钱因素好好相爱

私心希望

这篇里的内容

你们永远用不到

请猛击关注【婚礼纪】!

看更多结婚干货;收集婚礼灵感;随时解答婚礼疑问

免费婚礼请柬:

http://www.

hunliji.com/p/wedding/P

ublic/wap/activity/20170306download.html?id=267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登记该出资方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权属如何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几乎成了生活中极为常见的现象。为了顺应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2011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亦对父母出资相应的权属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将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个人名下的,认定为该赠与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但是,对于上述规定的理解,实务中普遍认为其指向的应当是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即父母必须全额出资,而仅出资首付款的,则不能适用上述规定。然而,父母全额出资毕竟是较为困难,生活中由父母出资首付,子女进行还贷的情况比较常见。那么,如果父母出资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的,登记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部分是否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实务中对此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首付款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该部分对应的产权份额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而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的份额。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1)芗民初字第5720号《王海宏与黄华珍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则赞同该观点: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购买惠民花园北区某幢某号房屋,建筑面积89.08平方米,房价款为208525元,其中原告父亲王某某出资135500元,占房屋面积57.88平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的规定,该部分房屋面积应视为对原告单方的赠与,经评估后该部分房屋面积价值为57.88平方米×[301509元÷89.08平方米(平均价)]=195906.39元;原、被告共有部分房屋面积价值为31.20平方米×[301509元÷89.08平方米(平均价)]=105602.61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首付款是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由产权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表述亦是支持该观点:“在父母只支付不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下,则根据本条的立法原意,该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既然父母的该部分出资属于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其子女以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时,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十条关于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的规定,亦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购房时间在婚后,父母出资首付款时并未明确赠与子女一人。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份额。

最高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民事审判信箱栏目给过的解答则是持该观点:“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的认定问题?……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父母出资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间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总之,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情形。对父母出资部分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具体分割诉争不动产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2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纵观上述三种观点,其中第一和第二种观点均认同父母出资的首付款在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则构成是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二者之间的不同在于,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就此形成的是一个按份共有关系,即双方按照出资份额享有房屋份额,其中出资方子女享有的则是父母出资加上夫妻共同出资的一半所占总出资的份额,而另一方仅享有夫妻共同出资的一半所占的总出资的份额。而观点二则直接认定房产权属因首付款由父母出资而等同于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的情况,另一方仅能取得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而不能享有物权。

三种观点而言,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应当更为合乎常理、贴近公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该该规定第一款指向的情况应当指的全额出资。但是对于父母仅部分出资的,应当结合第二款的立法本意来解释。在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情况下,该规定认为各自父母的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夫妻双方构成按份出资,即肯定了父母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那么,对于仅有一方父母出资,且产权亦是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况,如若又不能支持是对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赠与,岂非严重不公?

同样的,结合上述规定,婚后购房的即便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应当认定为是按照各自出资享有相应份额,这也更符合生活常理。因为婚前、婚后,双方对于财产的内心确信等明显不同,如果此时完全等同于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还贷的情况,亦对共同还贷另一方严重不公。

因此,结合婚后夫妻的购房心理,父母支付首付款,房产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等因素,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存在共同购房的意愿,但对于各自所占份额,结合父母出资在产权登记为自己子女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此,不论首付款比例如何、父母出资比例如何,双方都是按照出资取得产权份额,更为公平合理。

本文系蔡思斌律师原创,同时首发于公号闽都家事(fzjsls),闽都家事专注婚姻、抚养、继承、财富传承、房屋等家事领域法律问题,关注所有与你、我、他都相关的家事法务!由福州知名家事律师蔡思斌创建,内容力争原创,有用、有料、有货,网站:

http://www.

fzjsls.com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参阅要点: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一方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公平分割。

案情简介:

王某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2008年,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2010年王某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王某刘某夫妻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房屋贷款是以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王某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王某个人名下。

2016年,王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案情简析: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王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法律依据: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北京西城法院: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十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案例01

今天先分享到这里,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后续会有更多法律实务知识分享给大家。大家如果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在公众号“今嗑钰律”后台留言,也可直接咨询本所律师,竭力帮您解决法律难题,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