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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在孩子名下离婚怎么分配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美卫沈 时间:2021-10-04 22:49:28浏览68次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仅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离婚时有如下处理方式:

1.双方协商一致处理该房产。此时,法律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双方既可以约定该房产归出资人子女所有、归另一方所有或做其他处理。

2.双方无法就该房产的处理协商一致时,按照法律规定,该房产推定为父母仅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产权归出资人子女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处的“全额出资”不仅指父母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情形,也包括父母支付首付款并按期还贷款的情形。不论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还是按期还房贷,主张房产构成其个人财产的一方都必须承担证明其父母全额出资的证明责任。此时,采用分期付款的,举证难度较大,原则上需要证明父母向子女支付的款额与子女还贷的款额能够一一对应,才能认定系父母全额出资。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该房产很可能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形“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但是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一个人名下或者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三人名下”对于该种房屋,是否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候是否应予以分割?

例:(2015)济民申字第43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程某甲、崔某乙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涉案房产时,自愿将该房屋登记在案外人陈某名下,应属于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涉案房产现已登记于陈某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该房产亦应认定为陈某的个人财产,程某甲、崔某乙均不得以离婚为由主张对此予以分割。程某甲、崔某乙作为陈某的继父及监护人将涉案房屋赠与陈某,该行为有利于陈某,无需征得作为未成年人的陈某的同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例:(2018)京02民终19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夫妻将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样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而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一、二审已查明,隗某2及张某在购置案涉房产及离婚诉讼期间,均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将该案涉房赠与隗某1的共同意思表示,且隗某2在离婚诉讼的一、二审以及再审审查程序中均要求将案涉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隗某1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隗某2、张某存在赠与案涉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故从案涉房产的出资情况及隗某2、张某的陈述等来分析,夫妻双方自始至终并未形成将该房产赠与隗某1的合意,本案房产的真正权利人并非隗某1,而是隗某2、张某,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为隗某1父母即隗某2、张某的共同财产,并予以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本人更赞同第二种观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父母内心的真实意思,而非单纯依据物权公示原则简单以登记判断。但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因此笔者建议如果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最好是书面写一份赠与协议,明确赠与份额,如此方可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房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

观点律师:王丽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编辑:赵艺慧

房子是一个家庭生活基础,很多人结婚后经过夫妻二人的努力买了房,买房子的时候大家往往不会想离婚的时候怎么分割的问题,但是一旦二人感情破裂,提出离婚,那么此时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在如何分割问题往往产生纠纷。

在实务中,一般情况下是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则,但是如果一方拿出证据证明因为离婚让自己的经济变得困难,或者一方有重大的疾病,此时法院在分割的时候会适当的倾斜。

比如我们曾经办过的案子中,小王和小李结婚以后买了房子,后来小王在工作中摔坏了腿,失去了劳动能力,一年以后小李提出离婚的请求,法院考虑到小王失去劳动能力的实际情况,按照4:6的比例分配了房子。房子虽然是夫妻买的,但是在房屋登记的时候未必会写自己的名字。结婚以后有了孩子,为了孩子未来,夫妻有些时候会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那么此时离婚的时候房屋又该如何分割呢?

在实践中,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在分割的时候,主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赠与孩子的意思。

如果夫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曾经表达过自己买房就是为了给孩子以后做打算,或者父母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表达其购房是给孩子买的,亦或者买了房子以后通过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也是可以证明赠与的意思表示。

如果父母确实有赠与孩子房屋的意思表示,此时房子就不能分割。

若夫妻双方在婚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是并不存在房产赠与子女的真实意思,比如说借名登记。

除了这种情况生活中最常见的情况是父母将自己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其目的不是赠与,而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制造虚假债务的,若夫妻一方能充分举证证明该意图的,离婚时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可能性就比较大。除了以上情况外,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约定把房子给孩子,但离婚后因种种原因一方拒绝过户,这个时候协议能不能撤销呢??

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撤销的,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说,此时不可以撤销,除非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或胁迫。

所以说,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买房的时候,离婚的时候一般是平均分,如果一方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如果涉及到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子,如果是父母赠与的,那么房子属于孩子,不可以分;如果不是赠与,那么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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