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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首付新婚姻法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佘骏伟 时间:2021-10-05 05:40:29浏览62次

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买房,只登记自己子女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

父母在双方结婚后出资帮助子女买房子,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只要是在两人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的,无论房产证上写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双方父母出的钱是对两人的赠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纠纷是,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房产证上只写自己子女的名字,婚后由夫妻双方一起还贷款,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呢?

根据司法案例,2005年5月,小明与小美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彼此相互爱慕,同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2007年6月,小明的父母支付首付款38万元,为两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由小明作为贷款人贷款37万,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明一个人的名字。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后来双方不断为生活中琐事争吵,彼此的伤害逐步加深。2013年12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离婚;但是对房产的分割存在争议。截至双方提出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为280万元,房屋贷款已经由小明偿还本息合计14.8万元;小明的父母全部偿还剩余贷款本息40.8万元。小明认为,房子的首付、贷款及尾款均是由自己与父母偿还,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小美认为,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双方的主张,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仙人球提示,对于双方的主张,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判法:一是部分法院会将房子的产权判给小明,小明的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与尾款,应当认定为对小明个人的赠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美只能要求对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进行分割。二是部分法院会将小明的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偿还的尾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就是说,整个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不同的法官对此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判法,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产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该条的规定,有的法官认为,不管父母是付全款还是只出首付款,只要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部分出资均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第二种判法,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两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两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当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有的法官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仅限于一方父母付全款为子女购房的情况,如果父母只是部分出资,只要是婚后购房的,一概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小仙建议,婚后一方父母出钱帮助子女买房子,如果担心离婚时自己出的钱被分走一半,可以用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自己出的钱只是赠与自己的子女或者是借钱给子女买房,此时,就可以避免因法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做出自己不愿意看到的判决结果。

法律小常识:

1.本案例中小美应当获得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根据第一种判法:[(280-38-37)*14.8/(38+14.8+40.8)]/2+14.8/2=23.6万元。其中(280-38-37)表示房产增值的部分;14.8/(38+14.8+40.8)表示夫妻共同还贷的本息部分占总房款(含贷款利息)的比重;二者的乘积表示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14.8/2表示将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分割。

(2)根据第二种判法:280/2=140万元

2.在男女双方结婚后,如果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为双方购买房子,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则该部分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由双方平均分配。

法条检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登记该出资方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权属如何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几乎成了生活中极为常见的现象。为了顺应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2011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亦对父母出资相应的权属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将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个人名下的,认定为该赠与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但是,对于上述规定的理解,实务中普遍认为其指向的应当是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即父母必须全额出资,而仅出资首付款的,则不能适用上述规定。然而,父母全额出资毕竟是较为困难,生活中由父母出资首付,子女进行还贷的情况比较常见。那么,如果父母出资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的,登记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部分是否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实务中对此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首付款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该部分对应的产权份额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而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的份额。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1)芗民初字第5720号《王海宏与黄华珍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则赞同该观点: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购买惠民花园北区某幢某号房屋,建筑面积89.08平方米,房价款为208525元,其中原告父亲王某某出资135500元,占房屋面积57.88平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的规定,该部分房屋面积应视为对原告单方的赠与,经评估后该部分房屋面积价值为57.88平方米×[301509元÷89.08平方米(平均价)]=195906.39元;原、被告共有部分房屋面积价值为31.20平方米×[301509元÷89.08平方米(平均价)]=105602.61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首付款是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由产权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表述亦是支持该观点:“在父母只支付不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下,则根据本条的立法原意,该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既然父母的该部分出资属于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其子女以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时,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十条关于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的规定,亦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购房时间在婚后,父母出资首付款时并未明确赠与子女一人。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份额。

最高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民事审判信箱栏目给过的解答则是持该观点:“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的认定问题?……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父母出资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间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总之,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情形。对父母出资部分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具体分割诉争不动产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2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纵观上述三种观点,其中第一和第二种观点均认同父母出资的首付款在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则构成是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二者之间的不同在于,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就此形成的是一个按份共有关系,即双方按照出资份额享有房屋份额,其中出资方子女享有的则是父母出资加上夫妻共同出资的一半所占总出资的份额,而另一方仅享有夫妻共同出资的一半所占的总出资的份额。而观点二则直接认定房产权属因首付款由父母出资而等同于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的情况,另一方仅能取得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而不能享有物权。

三种观点而言,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应当更为合乎常理、贴近公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该该规定第一款指向的情况应当指的全额出资。但是对于父母仅部分出资的,应当结合第二款的立法本意来解释。在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情况下,该规定认为各自父母的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夫妻双方构成按份出资,即肯定了父母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那么,对于仅有一方父母出资,且产权亦是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况,如若又不能支持是对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赠与,岂非严重不公?

同样的,结合上述规定,婚后购房的即便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应当认定为是按照各自出资享有相应份额,这也更符合生活常理。因为婚前、婚后,双方对于财产的内心确信等明显不同,如果此时完全等同于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还贷的情况,亦对共同还贷另一方严重不公。

因此,结合婚后夫妻的购房心理,父母支付首付款,房产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等因素,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存在共同购房的意愿,但对于各自所占份额,结合父母出资在产权登记为自己子女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此,不论首付款比例如何、父母出资比例如何,双方都是按照出资取得产权份额,更为公平合理。

本文系蔡思斌律师原创,同时首发于公号闽都家事(fzjsls),闽都家事专注婚姻、抚养、继承、财富传承、房屋等家事领域法律问题,关注所有与你、我、他都相关的家事法务!由福州知名家事律师蔡思斌创建,内容力争原创,有用、有料、有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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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贷款买房,由夫妻一方父母出首付,可以算作是个人财产吗

说一下,怎么才做才能使这套房产成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只登记出资方子女的名字。

后续的还贷,父母帮还,也就是每个月的月供由父母账户转账至还款账户,这样以来这套房产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一种方式,父母付的首付,只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后续的还贷资金来源于房产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用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还月供,那么这套房产就不完全属于个人财产了。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夫妻签订有书面的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只属于一方所有,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也能够做到只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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