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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

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作者:侯雪羽 时间:2021-10-06 02:13:35浏览84次

婚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全额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在婚内取得的房产的权利归属,如夫妻有书面约定,则离婚时按照书面约定来进行分割。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需要根据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进一步区分:

(1)如房屋产权登记在全额出资买房的一方个人名下,则此房屋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房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2)如房屋产权登记在未出资购买房屋的一方的名下或者是夫妻双方名下,此时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出资一方对未出资一方的赠与。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按房产证确定的比例分割;若房产证并无明确双方比例的,则原则上应平均分割,通常是由一方取得房产,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若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将房屋拍卖或出售,夫妻分割房屋售出价款。

法条链接:

1.《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价高居不下,夫妻购房,大多需要父母资助。父母所资助的钱款往往都是父母省吃俭用一辈子的积蓄,离婚之后,到底如何分割房屋实务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试图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阐释,没想到,这一条款本身也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这就是法律的局限性,因为法律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况。本文拟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做法,对此问题进行解析。

一、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基本没有争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种情况房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或尾款)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就存在一定的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款虽然并没有明确说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但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当父母全额出资时,子女及其配偶再无需以婚后的共同财产履行继续出资的义务,因此该款规定只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必须为其父母全额出资。

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或对方父母部分出资,这就是共同出资了。在购房出资的问题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过一分钱,也应认定为共同出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有必要明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一定平均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精神,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进行裁决。对于上述部分出资,剩余房款有贷款的情况,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剩余的贷款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已支付的首付及相应的增值由出资方子女享有,当然如有剩余的贷款,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屋却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地,即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一定必然平均分配,也是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精神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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