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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哪些新的政策

来源:宅基地作者:关晓旋 时间:2021-06-26 15:21:17浏览110次

为推进和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近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宅基地使用权,落实“一户一宅”规定,根据不同历史阶段进行超面积宅基地登记发证权,妥善处理现有土地登记结果。

以下为河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解读:

《意见》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确认给农民集体成员;非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社区建设)、异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搬迁,经大多数农民集体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农村村民在本市定居的,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确认和登记。

《意见》要求宅基地登记发证要严格执行“一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通过继承房屋等合法形式取得的,可以按照规定登记发放。按照当地政府关于按户建房的规定,现有宅基地不超过按户建房用地总面积标准的,可以按照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在登记发证过程中,河南省要求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作用。在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登记中,应采用“村民自治”的方式,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农民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宅基地使用年限、土地权属认定、是否已办理等。并严格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行为,禁止虚假土地登记,禁止未经合法处理的非法土地登记发证。非法使用土地不得登记发证,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未经法定征用程序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或“小产权房”。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

为加快和规范我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实农民财产权,保护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关注现实、造福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严格规范和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确认给农民集体成员;非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社区建设)、异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搬迁,经大多数农民集体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

农村村民在本市定居的,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确认和登记。

二是认真落实“一户一房”的规定

宅基地权属登记发证要严格执行“一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通过继承房屋获得的

原产权证续期或领取的,原产权证同时作废。

四、按照不同历史阶段的超面积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如果自《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土地面积未扩大,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可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1987年实施《土地管理法》后,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应按核定面积填写。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以在《集体土地使用证》“备注栏”注明超过批准面积的面积。氏族图是根据实际占有面积绘制的。如果能确定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就要在氏族地图上用虚线标出。

五、认真做好无权属证明或权属证明不全的宅基地的权属工作

无权属来源证或权属来源证不全的宅基地,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前已建成使用,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该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出具证明,确认土地所有者、面积、范围和收购时间,并公告30日。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第六,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作用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要充分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农民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宅基地使用年限、土地权属认定、是否已办理等问题。

七、严格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行为

严禁从事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未经合法处理的非法土地进行登记发证。非法使用土地不得登记发证,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未经法定征用程序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或“小产权房”。

八、继续推进宅基地确认登记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机制,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全面检查、整理和完善现有土地登记数据;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数据的收集和归档工作,确保登记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土地登记档案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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