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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继承时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协议书

来源:宅基地作者:童高 时间:2021-08-01 21:03:54浏览103次

中国法律禁止长期闲置宅基地。但在实践中,许多宅基地因各种原因空置,没有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接下来,五六懂法网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房屋继承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户主在宅基地上,继承房屋。因此,继承房屋后,不仅要转让房屋,还要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继承,有法律依据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政策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但不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相反,对相关法规的深入解读往往会得出支持性的结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应当随房继承,这是“房产与房屋一体”原则的必然要求。“房地合一”就是“房子到哪里去”,“地随房子去”。只有“综合经营场所”的业主才能充分享有房屋所有权,对所有权表示尊重和保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是空中楼阁。他们的建设必然会占用一定的土地。如果他们离开土地,房屋将成为一堆毫无价值的瓦砾。所谓“皮不保存,毛就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房屋转让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继承范围包括房屋,不区分城乡房屋,对继承人的身份和资格以及是否拥有房屋没有限制。房子是可以继承和转让的,项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当然是转让给继承人。如果法院因继承人为城镇居民或户籍已迁出或已拥有宅基地而否认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继承,那么继承人将继承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小产权房,并面临房屋无法重建、房屋一旦灭失土地被收回、房屋被限期拆除或限期转让等不利后果,实际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造成限制。

其次,宅基地“一户一房”原则在房屋继承中不应机械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派生取得。前者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将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所有权变更为宅基地使用权,后者以创设衍生性取得为常态,以创设衍生性取得为主要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纵观全文,无论是“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还是“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不批准,将规定围绕宅基地的创设进行衍生性收购。其准确理解应该是“一户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至于,所以根据继承法第三条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属于法律直接规定引起的所有权变动,不能用“一户一房”的原则机械否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2.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与房屋所有权的继承是有社会基础的

随着城乡协调发展成为各方的高度共识,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继承具有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构建和谐乡村环境的制度功能。此时,司法机关应顺势而为,通过裁判积极应对社会需求。

首先,承认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并继承,可以充分发挥用益物权的价值功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宅基地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从用益物权的本质出发,权利人独立控制标的物取得收益,依法行使处分权。用益物权的方向是建造房屋,满足居住权。但我国宅基地制度具有强烈的身份和福利色彩,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指个人转让),财产属性大大弱化。但当房屋建在宅基地上时,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紧密结合,成为后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从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农村宅基地承载房屋、保障居住等传统功能逐渐萎缩,而财富储存、产业空间聚合、土地增值等新功能不断强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被极大地激活,与房屋一起成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具有在不同主体间扩散的可能性。在我国现行法律政策限制农村房屋买卖、抵押和租赁的前提下,有可能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应有的财产功能,落实农民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从而实现对其合法权益的更完整保护。

第二,承认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并继承,有利于构建和谐农村社会。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农村一直存在着一种“祖籍”情结,这种情结是维系家庭乃至整个家庭的纽带,成为一种文化符号和精神象征,凝聚着家庭成员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无论户口迁出与否,旧居都应该是所有家庭成员共同的精神和物质财富。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有享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无论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有继承旧房的权利和其下宅基地的使用权。这符合人情,符合人心,与建设和谐农村的目标不谋而合。

第三,承认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并继承,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是基于建国初期的种种考虑,人为地将公民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进行管理,并相应地实行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到今天已经发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两个系统的开放程度是不一样的。城市远比农村开放。在城市,居民对自己的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由抵押、转让和继承。与其房屋密切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按照“与房同行”的原则进行转让;然而,在农村地区,相反,行使宅基地使用权受到限制。这与物权法中的物权平等原则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是不相容的。如果承认有房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不同户籍主体特别是城镇户籍继承人继承,无异于找到了一条现行法律没有严格禁止、能够实现城乡土地使用权连通的路径。

其次,据统计,到2020年,中国城镇居民总数将增加3亿多,每年将有1500万农民进城成为城镇居民。如果这么大的人口实现了户籍身份的转变,如果允许他们继承农村旧房的宅基地使用权,城乡二元结构的障碍就可以进一步解决,城乡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有限度地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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