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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适用于地下吗

来源:宅基地作者:李幼萱 时间:2021-08-02 00:43:54浏览78次

[案例介绍]

原告甲和被告乙的房子南北相邻。2001年8月,被告建房时,新建房屋的地基在原告房屋基底以上20 cm。原告以此为由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告的使用权。被告答辩称,被告建筑的地基是地下的,被告不干涉原告对宅基地地表的正常使用,故被告不侵权。

[法律分析]

本案提出了这样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到达地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或者集体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生活的权利。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基地和依附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指天然的辅助用房、庭院、多年未耕种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基于以上法律法规,第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延伸至地表而不延伸至地下; 第二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不仅延伸到地表,还延伸到地下。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特征,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是地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指我国的自然人,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自然人有权长期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自然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有权种植竹木。那么,权利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种植竹木等权利的行使就取决于地下,如建房挖根、种植竹木挖树坑等。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只到了表面,那将是一个无法实现的法律概念。

其次,从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分析,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延伸至地下。相邻关系是指不可移动的相邻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方必须以适当和合理的方式使用其拥有或经营的土地,包括宅基地等自然资源,不得滥用其权利损害其他方的利益。相邻一方在界外宅基地上建房的,超越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会受到超越者行为的限制,则超越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超越建造者拆除建筑物的超越部分。这里的边界显然不仅包括地表,还包括地下。作为相邻方,土地相邻关系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跨境建造人出于善意,且跨境土地使用权人知道其已跨境且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跨境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予以容忍,跨境建造人应当给予跨境土地使用权人事实上的经济补偿。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但跨境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下)不得因上述行为受到侵害,否则,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基于宅基地地下使用权的延伸,拆除其宅基地上修建的20cm地基,这一点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不仅延伸至地表,还延伸至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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