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宅基地房继承后出让是否还能动迁补偿

来源:宅基地作者:章海亦 时间:2021-07-09 22:02:14浏览69次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在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是宅基地的权利人。相关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

黄的弟弟和妹妹原来是这个集体的成员。1974年,黄和他的弟弟应征入伍。1978年,建造了新的农村房屋。人口包括黄的父亲,黄的母亲和黄的弟弟和妹妹。1979年,黄帝退休,户口只在家里住了一天。 第二天,他去市里接替父亲的工作。他的户口搬进了父亲在城里租住的公租房,父亲的户口搬回了农村。黄帝成了市里公租房的出租头,他的市区房子被租出去用了。后来他又买了一套房子住,现在退休了。

1992年4月,父母双亡,兄弟姐妹协商平分父母遗产。黄姐同意赔偿黄弟2000元,农村房屋所有权归她所有,父母丧葬费由姐弟俩平摊。同年4月14日,黄棣亲自到村委会写下“房屋产权归姐姐所有,姐姐来你村办理农村宅基地登记等相关手续。”黄姐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后就是户主。

2011年撤并农村队并村,下发清理检查农时通知。黄帝的农耕时代是1970年至1979年3月。黄帝不反对。

2013年4月8日,政府发布公告称,黄杰居住地块的征地纳入国家级保护区。 第二天,弟弟和妹妹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1。平等享受搬迁的好处;2.被拆除房屋和土地50%的所有权;3.双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和权属有任何异议。本协议为准,其余协议无效。”事后,黄帝状告安置办,要求分房。被驳回后,他撤回了诉讼。2016年,黄地诉黄杰要求分享共同财产50%(搬迁后分享房屋)。

原告诉说:

被拆房屋由父母与原被告共同申请。原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原告名下,1992年改为被告名下。2013年4月9日,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对被拆迁房屋及土地拥有50%的所有权。”因此,要求拆迁后分享50%的安置房,并要求依法维权。

被告辩称:

如果原告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父母的遗产一直在分割,调解协议超越国家政策,违背当事人意愿,违反国家法律,应认定无效,依法认定侵犯他人和国家利益,属于恶意行为。

经过审判,法院认为:

被拆的房子是四个人共同申请建造的。父母去世后,达成协议,被拆除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进行了登记。原告与被告订立人民调解协议,获取不当安置利益,房屋所有权被重新认定分割,明显恶意,依法确认无效。根据协议,原告向动迁部门声称动迁被拒。因此,原告提出搬迁福利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他决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