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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有些什么原则

来源:宅基地作者:接初蓝 时间:2021-07-25 16:18:22浏览99次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屡见不鲜。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妥善处理呢?接下来,五六懂法网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宅基地使用权随房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一:依法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中国的土地分别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改前的旧合同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当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原则二:保护公民和法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宅基地。耕地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保护。法人和公民依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统一规划或者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此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非法扩大和侵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依法宣布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犯他人房屋、交通、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则三: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如有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原因,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转移。

原则四: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总的来说,我国先后四次确认了土地和山林的权利,即土地改革、合作改造、1962年的“四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的土地所有权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和森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否定“四定”的权利都不予支持;在“四定”期间未确认权利的,参照合作改造或土改期间确定的产权处理争议。解放后,宅基地的所有权经双方协商和法律协议,或者由上级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定后,对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一般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无规划的宅基地,对边界有争议的,可参照土改时的权利处理。土改的确认就是房屋宅基地的确认。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号公告发布后,土改期间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已失去法律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原所有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原四条明确的,以四条为准;四要不清,应参照长期实际使用,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

原则5: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土地的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处理宅基地纠纷,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首先要做好思想工作,及时采取审慎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以上知识是五六懂法网com对“宅基地使用权随房转让有什么原则?”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咨询,欢迎到五六懂法网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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