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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有哪些情况?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

来源:宅基地作者:滑美丽 时间:2021-07-31 05:08:48浏览134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项制度安排保障了9亿农民的基本生活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就业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住房问题)。无论哪项权利被剥夺,都会给农民造成直接的生活困难,所以一定要慎重。

随着城市化的深入,新农村建设可谓一帆风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越来越激烈。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巨大价格差异导致农村的一寸土地、一套房子、一个仓库被贴上了特殊财产的标签。如果不了解其中的奥秘,你可能会成为权利实现之旅中的失意客。

一、宅基地及其使用权

宅基地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已建成房屋的土地和批准建造房屋的土地。在农村,宅基地的范围一般包括厨房、畜圈等附着物用地,以及照明、通道、天井、滴水、排水设施占用的土地。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使用权由村民自己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拥有所有权,作为宅基地使用权长期受法律保障。除有法律原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剥夺或者侵犯村民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二是取消宅基地使用权

具体而言,在实践中,取消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意味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不仅脱离了其主体,其他人也没有取得其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宅基地丧失; (2)国家和集体征收。国家和集体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农村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任何人都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相对消灭

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对消灭强调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成员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客观存在。相对灭绝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因遗弃而灭绝; (2)因转让而消亡; (3)因撤销而消失;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并消失。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取消原设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曾经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此外,宅基地使用者因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的原设定使用权。

在这些灭绝的情况下,只有土地的丧失和国家、集体的征收才能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灭绝。没有其他情况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在实践中,征收往往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但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前提是征收程序的合法完成。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

征收是国家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实施的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给予公平的补偿。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后,国家才能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一般来说,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因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完成征收,此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在另一种情况下,拆迁人通过申请司法拆迁和采取法律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被征地强制拆迁房屋应由相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地方法院因各种原因不允许参与拆迁,法律不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他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所以,宅基地被强制拆迁时,这种情况既不是协议,也不是司法强拆,拆迁方没有依法完成征收程序。此时的强拆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这种非法拆迁造成宅基地上房屋的损失,不符合因征收而破坏宅基地的法定情形。因此,即使房屋被拆除,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存在,农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可以在宅基地上重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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