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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到底能不能继承?没有农村户口能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

来源:宅基地作者:有姝美 时间:2021-08-01 02:33:50浏览127次

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中国有哪些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的法律提到过?

第一,宅基地不能继承

案件简介:

王的父亲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建了一所房子。之后,王考上了另一个城市的大学,毕业后在那个城市定居工作。王的父母去世后,老房子就闲置了。村委会通知王,由于其父母双亡,且王本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需按规定收回其旧房宅基地使用权。要求王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清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王认为自己是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拒绝了村委会的请求。双方发生纠纷后,村委会起诉王,要求法院判决王返还宅基地使用权。

案件处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在农民个人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取得的。王的户口已经迁出,不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自然,宅基地使用权也应该消灭,他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因死亡事实而消灭。因此,王及其父母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法院认为,以身份无偿取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视为特殊财产权,不能作为继承权继承,故判决王将宅基地使用权返还村委会。

二、宅基地继承的法律分析

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被赋予福利保障功能,严禁流转。但根据《继承法》,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农村房屋,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缺乏统一的结论。

以下是国内学者对宅基地继承的一些看法,这里列出来供大家参考: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可分为四种情况:

(一)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继承本集体组织成员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继承本集体组织成员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四)集体组织成员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第一种情况,观点一致。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权利,继承人的共同权利不因被继承人死亡而消灭。

第二种情况,学者之间争议不大,继承人的继承权得到普遍认可。但根据法律规定的“一户一房”原则,不允许再申请宅基地。

第三种情况,即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集体组织成员的继承问题,这种情况面临的最大障碍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这一规定,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过度占用。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免费的。如果允许不符合申请集体宅基地条件的人继承,其占用的宅基地就会不合理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违背公平原则。宅基地使用权是免费的,但土地是有限的资源。正是因为这种对立,宅基地使用权才应该受到限制。然而,一些支持者认为,房屋附属于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是分割。如果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被剥夺,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将被分离,这将导致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力无法行使,从而损害房屋继承人的权益,造成资源浪费。

第四种情况,即不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面临最大的障碍和争议。国内学者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拒绝继承”,与上述案例的判决意见持有相同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个人依赖性,其取得需要主体满足特定身份,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种观点叫“可以继承”,理由和上面第三种情况下支持者的观点一样; 第三种观点是“有限继承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继承。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的原因,被继承的房屋所有权是有期限的,即房屋未经任何修缮的自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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