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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租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来源:宅基地作者:蓟浩气 时间:2021-08-01 09:53:51浏览138次

《物权法》及相关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长期使用”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理解“长期使用”权面临理论分歧和实践争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如何保障,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从实践上讲,宅基地使用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党的政策文件确立的“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宅基地使用权的产权属性凸显,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过程中,界定“长期使用”的内涵迫在眉睫。理论上讲,有三个基本立场: 第一,主张使用权是永久性的。 第二,它声称使用权不是永久的,而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 第三,主张使用权应有相应的固定期限。

第一,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应当是永久性的

对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的认识和反思,离不开对宅基地所有权关系的分析。论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认为当前对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关系的理解应该采用新的理论。这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民使用权不存在对立关系。二、分割的宅基地所有权需要有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3.从权利性质来看,“‘总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结合的概念”。因此,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农村集体所有制与使用权的关系是一种总量关系。这也是我国宅基地使用权长期永久使用的理论基础。也就是说,只要集体成员资格合格,有生活需要,就应该在法律条件下拥有长期永久的使用权。然而,这种权利属性并不能完全用民法体系中用益物权的概念来解释。

二、非集体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具体

因此,认为对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的理解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关系,每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成立期限也有很大不同。从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来看,由于二者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关系,集体成员基于其成员权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具有自属性的用益物权,其期限应具有永久性和无限期的特征,这是由自属性的特征决定的。但对权利人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不应有身份限制。此外,应结合各国的立法经验和教训,设定具有产权性质的地上权。为了充分发挥其财产价值功能,更好地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衔接,应确定这类地上权设定的最长期限为70年。

第三,实践证明:宅基地置换制度的应用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遇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问题是:例如,在各省市试点范围内,“宅基地置换”实践中遇到的一个主要制度瓶颈是,用不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一系列法律和理论问题。一是用有固定期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代替宅基地使用权存在法律障碍。 第二,在宅基地置换节省下来的这些建设用地指标不作为国有土地征收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和土地收益分配将成为法律问题。 第三,在置换实践中,土地所有者以宅基地使用权无固定期限为由侵害权利人的现象日益增多,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没有固定期限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价值评估会出现重大障碍。 第四,土地发展权的归属,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归属。

但是,如果坚持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判断其权利的性质,确定宅基地权利的期限,上述问题就很容易解决。如上所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产生或来源中,如果坚持集体成员与集体之间的新型“总所有权”关系来审视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作为所有者享有永久权利,而集体成员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永久权利。但是,当集体成员通过权利转移的方式将使用权转移给非集体成员时,就构成了现代物权法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应当时有限制或者有期限限制。在宅基地置换中,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土地发展权的限制。由此,宅基地的权利体系更加复杂多样,呈现出复杂权利结构的发展模式。然而,如果我们能够准确界定母亲权利的起源,我们就会对派生权利的位置有一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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