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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残疾等级补偿标准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3 10:15:11浏览104次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个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个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个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个人工资;

(2)每月残疾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是:一级残疾占我工资的90%,二级残疾占我工资的85%,三级残疾占我工资的80%,四级残疾占我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止发放伤残津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补足差额。

如果员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雇主和员工应根据伤残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被认定为五级或六级因工致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五级残疾人工资为18个月,六级残疾人工资为16个月;

(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如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员工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员工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雇主应补足差额。

根据工伤职工本人的提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被认定为因工致残七至十级的,享受下列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费为统筹地区职工上一年度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受扶养亲属的养恤金应按照工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在工人因工作而死亡之前没有工作能力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每个受扶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在工作中死亡的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享受本条**款规定的待遇。

**类至第四类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在抢险救灾期间,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月向其供养的亲属支付抚恤金。如果你生活有困难,你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人民法院宣告职工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

(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转移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人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动关系所在地单位承担。

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方式。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期间,应当分配由单位依法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员工被派遣出国工作,按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需要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如果他们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会中止。

第四十五条再次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并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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