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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残疾评定标准和补偿标准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3 10:14:54浏览140次

一、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缺陷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包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人身保险赔偿和国家赔偿。大多数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都涉及残疾鉴定。中国已经实施的伤残鉴定标准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以下简称《工伤标准》)、**近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路标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鉴定》等。其中,《工伤标准》和**新《道路标准》为国家标准,其余为部门标准。通过对上述标准的分析,不难发现现行伤残鉴定标准中存在以下缺陷。

(1)不完全性:虽然鉴定标准多种多样,但对于伤害残疾、产品质量残疾、医疗伤害残疾等大量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案件,国家尚未制定具体的残疾鉴定标准。因此,在评估这类案件时很难适用哪一种标准。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评估伤害程度,而不能进行残疾评估,这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有时,即使评估了残疾,也只能根据其他行业标准进行评估,如《工伤标准》和《道路标准》。然而,另一方往往会辩解说,这不是与工作有关的残疾或道路交通事故。

(2)不平等:目前的残疾评估标准,由于目的不同,导致各种标准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残疾等级鉴定采用不同的标准。有时,当应用本行业标准时,同一个人和相同的伤害是残疾的,但是应用另一个行业标准并不构成残疾。对当事人来说,平等、公平地实现自己的权利是困难的。例如,国家标准《工伤标准》和《道路标准》都将残疾分为十个等级,但在具体术语上有许多不同。对于同一人身伤害的伤残鉴定,使用《工伤标准》比《道路标准》高一个等级,有时甚至高两三个等级。由于适用的鉴定标准不同,这种鉴定标准会使同一人身伤害获得不同的鉴定结果,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此外,《工伤标准》和《道路标准》在划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上也有所不同。《工伤标准》将劳动能力丧失分为三个等级,即1至4级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5至7级为劳动能力丧失**多,8至10级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道路标准》将劳动能力丧失分为四个等级,即1级至4级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5级至6级为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7级至8级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9级至10级为劳动能力轻微丧失。还有两个原则上不同的标准。《道路标准》中规定“如果受伤人员达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伤残等级,以伤残程度**高的等级作为评定结论,但应明确说明每个地方的伤残等级。”也就是说,没有晋升要求。但是,《工伤标准》规定“同一等级的两个或多个项目**多只能晋升一个等级”。

(3)伤残鉴定标准多,鉴定人难以选择适用的标准。评估标准不统一。虽然鉴定标准规定了各自的适用范围,但在一些案件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医必须进行调查,以查明受伤者属于何种残疾,要求哪一方赔偿,然后检查相关的鉴定标准。这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负载,还使得只有在应用程序可用时才选择它变得困难。例如,丁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一辆重型自卸汽车时,挂了一家公司正在施工的穿越高速公路的电话线,造成正在电线杆上工作的陈摔倒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公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款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开店或堆放物品……”司机丁某对行车安全不够重视,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受伤的陈对事故没有责任。某公司及司机丁某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后,将不再支付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陈旭将联合某公司和丁某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申请伤残鉴定。接受委托后,陈某伤残鉴定适用哪种标准有三种意见:一是陈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应适用《工伤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受伤的原因是交通事故,而司机丁在事故中负有责任,所以《道路标准》应适用。第三个观点是《工伤标准》和《道路标准》应该分别用于评估残疾。至于在试验中应用的残疾等级,调查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二.人身伤害案件伤残赔偿标准的缺陷

目前,规定人身伤害伤残赔偿标准的较为常见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消法》、《国家赔偿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伤残赔偿标准来看,我国的人身伤害伤残赔偿标准明显专业化。虽然它们都是伤残赔偿标准,但赔偿标准差别很大,存在以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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