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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下班出事故未算工伤告到人社局,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0 14:05:05浏览133次

最近,47岁的侯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由于司机突然刹车,右掌骨骨折。因此,他没有被确定为工伤。发生什么事了?接下来,小系列。com已经收集了一些有关工伤认定标准的最新知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欢迎阅读!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有七种法律情形应被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发生事故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有三种情况被视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获救后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因工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以下四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且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其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二)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或者被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的员工受伤的;

(3)在工作时间内,往返于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的员工因工作而受伤;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在工作时间和合理区域内。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1)在《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批复》(国发米函[2005]315号)中,认为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第14条第 (6)款的规定,员工所受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

(2)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2008)375号文件,认为员工李从宿舍到父母家的情况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

(3)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国发米函[2005]311号)的批复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 (1)款关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的规定,作为本单位的工作安排,因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受伤的员工应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是否与现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是否适用工作时间伤害的批复([2007]邢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工作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现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他们在工作期间因事故受伤,他们应该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学习和休息期间他人所受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批复》(刑和字[2007]第9号)认为,学习单位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安排的学习期间他人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其他单位所属车辆实际所有人所雇驾驶员的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批复》(刑字[2006]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属于其他单位所属车辆,以所属单位的名义经营的,所雇驾驶员与所属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车辆运行中有人员伤亡,应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院2013年的批复意见,如果个人购买的车辆与其他单位有关联,并以关联单位的名义运行,则该个人雇佣的驾驶员不具备与关联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认为其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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