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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私下和解不具法律效力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9 07:45:03浏览56次

2001年3月,苗强被介绍到一家个体采石厂当司钻,月薪1050元。一个月后,苗强在山坡上钻孔时被从山顶落下的石头砸碎了。医院诊断出他身体许多部位有软组织损伤。因为背痛,我无法去上班。同年10月,苗强被劳动部门认定为。

然而,他和采石厂之间有分歧。后来,苗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举报了该单位,并呼吁该单位支付他受伤后三个月的工资。

在仲裁庭中,一家个体采石厂辩称,苗强受伤后,他们进行了积极治疗,支付了医疗费用,支付了1000元,并结清了他们的伤前工资和相关工伤。当时,据称,伤前工资和工伤治疗用这笔款项解决,苗强本人在签字后同意接受这笔费用。

根据查明的事实,仲裁委员会认为,个体采石场对苗强的招聘没有依法签署,违反了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苗强在工作中受伤,虽然他的残疾程度没有确定(根据他的伤势,他受了轻伤),但他依法享受一个月的工伤医疗期。在医疗期间,个体采石场应当依法支付工伤津贴。

个体采石场以1000元结算工资和工伤,对苗强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没有约束力。已支付金额中包含的工伤津贴应从苗强在受伤后一个月享受的工伤津贴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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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陈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汉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常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代表劳动者要求工伤赔偿、职业病赔偿和辞职经济补偿)等案件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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