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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法用工赔偿案例,非法用工该怎样赔偿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7 07:20:04浏览122次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就业一次性补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非法雇主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第1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备案的单位、因招用童工而致残或死亡的童工中,因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一次性补偿包括因事故受伤或者在治疗过程中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童工的费用和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金额应在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后或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根据属地原则,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受伤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者童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劳动能力鉴定前的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由残疾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补偿按以下标准支付:

第一级残疾是补偿基数的16倍,第二级是补偿基数的14倍,第三级是补偿基数的12倍,第四级是补偿基数的10倍,第五级是补偿基数的8倍,第六级是补偿基数的6倍,第七级是补偿基数的4倍, 第八级是补偿基数的3倍,第九级是补偿基数的2倍,第十级是补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补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因职业病造成意外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丧葬补助费和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的,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子女或者死亡子女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经核实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子女或者死亡子女的近亲属与单位在赔偿金额上有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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