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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上下班工伤,劳动法关于工伤的解释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4 11:30:06浏览121次

劳动法对工伤的解释是什么?劳动法如何规定工伤?请阅读以下内容,了解劳动法中对工伤的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发生事故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获救后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原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工伤致残的职工,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在到达用人单位后复发。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之一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

(二)醉酒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

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受伤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工伤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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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陈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汉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常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代表劳动者要求工伤赔偿、职业病赔偿和辞职经济补偿)等案件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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