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3 21:15:04浏览143次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发生事故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获救后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因工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劳动者,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
(二)醉酒造成人员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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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杨鹏林
浙江杭州
杨,浙江金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教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毕业后,他在企业和集团公司工作多年,在劳动争议、公司法、债权债务等方面有很好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在执业过程中所承办的案件中,我们始终坚持诚实、尽责、受委托、忠于他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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