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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下班意外死亡赔偿,老汉下班意外死亡年满六十也定工伤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7 10:30:03浏览96次

苏出生于1951年10月,2008年被一家住宅物业公司聘为保安,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7月,苏因夜班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当时,他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苏的家人与物业公司就劳动关系的存在提出了争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位老人下班后意外死亡。如果他超过60岁,他也会受伤

按照物业公司的说法,苏和他只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苏与该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意味着苏的死亡是工伤

主审法官在庭后表示,该案是一个典型的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就意味着苏的死亡是工伤,他的家人可以申请养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苏死亡时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本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禁止雇主招募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没有规定工人的年龄上限。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间接确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有关证据,物业公司出具了苏的聘用证明和工资卡。据此,法院认定,尽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们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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