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1 11:00:07浏览77次
农民工工伤认定一直是工伤纠纷的焦点和难点。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原则是以统筹为主的原则为基础的。这一制度安排与我国当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是一致的。
为解决这一问题,原劳动部曾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发[2004]18号)中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总体规划区内,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因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后,应被认定为工伤并在参保地有劳动能力,并按参保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将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将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保险福利。”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异地工伤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 .在参保地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标准进行补偿;
2 .未在生产经营场所参加工伤保险、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生产经营标准给予补偿。
根据现行法律,农民工不能选择自己的地方来识别工伤。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同,雇主很可能因此而获利。目前,工伤津贴的计算,如一次性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和受抚养亲属抚恤金,是以雇员自己的工资为基础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内的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我的工资低于总体规划区员工平均工资的60%,按总体规划区员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事故发生地确定了工伤的,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的赔偿基数以工伤职工的平均工资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