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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不构成工伤怎么处理,异地施工受伤工伤在哪里认定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2 14:55:02浏览118次

非现场施工中的工伤认定在哪里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可见,工伤职工的工伤可以由工伤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

案例:

一名来自姜堰市黄桥旧区的50岁农民工是姜堰一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员工。

2014年6月4日上午,他在河南南阳某发电有限公司冷却塔工程施工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今年6月3日,老褚向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理由是公司未在老褚注册地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事故发生地与建筑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个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老楚随后提起诉讼,但被驳回。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工伤职工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协调区是注册地还是生产经营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在不同地点相对集中地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发[200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文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总体规划区内,且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场所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农民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待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4条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老农民工在河南省南阳市的施工中受伤。虽然单位注册地在姜堰市,但公司没有为姜堰市旧仓库办理工伤保险。因此,旧仓库损坏后,应向生产经营地河南省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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