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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2013年辽宁省工伤待遇调整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4 16:00:07浏览154次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3]31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倒》(国务院令第586号)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要求,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经研究,2013年我省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每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从一级调整到四级: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1850元/月,二级伤残1750元/月,三级伤残1650元/月,四级伤残1550元/月。

三、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工伤职工护理费用调整: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60元,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30元,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的最低护理费用为:不能自理者1450元/月,不能自理者1200元/月,不能自理者1000元/月。

五、职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最低养老金标准为:死亡职工配偶每月8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800元。

六、各市(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台湾“三待遇”的实际情况,对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提高待遇水平的规定作适当调整,但“三待遇”最低标准的规定不得调整。

各市(县)在此次待遇调整中,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调整为最低标准。

七、对“三包”费用支付渠道进行调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三项福利的调整将于2013年8月1日实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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