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5 10:25:03浏览64次
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伤事故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时因工负伤或者失踪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获救后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导致急性中毒而住院急救,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核实的;
(四)被用人单位指派到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并患有传染病的;
(五)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因工负伤致残的,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其旧伤到达用人单位后又复发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职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且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其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二)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或者被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的员工受伤的;
(3)在工作时间内,往返于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的员工因工作而受伤;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在工作时间和合理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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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陈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汉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常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代表劳动者要求工伤赔偿、职业病赔偿和辞职经济补偿)等案件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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