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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9 14:30:03浏览153次

在处理工伤事故时,首先要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构成工伤的,再进行工伤认定。换句话说,工伤认定和工伤认定实际上是有先后顺序的,但对很多工人来说,可能还不能准确区分工伤认定和工伤认定。作为回应,五六懂法网汇编了相关信息,并告诉下面的每个人工伤认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工伤鉴定

工伤认定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工伤认定程序,将员工所受伤害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认定为工伤后,对员工所受伤害程度的等级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重的为一级,**轻的为十级。自理障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完全不能照顾自己,大部分不能照顾自己,还有一些不能照顾自己。

工伤认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

工伤认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员工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结论可以是工伤或视同工伤,也可以不是工伤或视同工伤。

据此,工伤认定和工伤认定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混淆。明显的区别在于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之间的根本区别。但是,二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工伤认定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工伤认定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条件之一只有在工伤认定程序已经完成,并且已经决定工人所受的伤害是工伤或被视为工伤之后才有效。上述结论的立法基础是《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和第23条。该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待遇等相关资料。”该条规定,必须提供“工伤认定决定”来启动工伤认定。可见,工伤认定是启动工伤认定的必要基础之一。(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原则,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负责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参加省级单独协调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跨地区施工企业职工因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企业负责工伤保险管理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工作,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由委托方出具认定结论。工伤鉴定只能在工伤鉴定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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