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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农民工应该知道的劳动权利,二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2-27 11:05:02浏览96次

农民工是社会的焦点,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逐步完善。五六懂法网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农民工应该知道的劳动权的文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农民工应该知道的劳动权利(二)

18.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三)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职工受伤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要求补正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

19.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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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进行的综合评价体系。劳动功能障碍可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至四级表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表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表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自理障碍可以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致残,且伤情相对稳定,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申请鉴定应向所在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1年内,如果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劳动者应在已签订工伤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去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

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因工伤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交通、住宿、伙食费用由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治疗。

20.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带薪停工期是指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停工,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停止接受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假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2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情况下,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补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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