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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工伤赔偿案例,非法用工犯法吗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2 09:15:02浏览6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9号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尹为民

2010年12月31日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合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吊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因招用童工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一次性补偿包括因事故受伤或者在治疗过程中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童工的费用和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的金额,应当在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童工死亡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所在地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童工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

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全部费用由残疾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补偿按以下标准支付:

赔偿基数为一级伤残16倍,二级伤残14倍,三级伤残12倍,四级伤残10倍,五级伤残8倍,六级伤残6倍,七级伤残4倍,八级伤残3倍,九级伤残2倍,十级伤残。

前款所称补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致人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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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性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丧葬补助金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绝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的,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子女或者死亡子女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子女或者死亡子女的近亲属与单位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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