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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表,浙江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2 09:20:03浏览138次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五六懂法网边肖为你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你。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或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县以外地区治疗或康复的,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每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要求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其伤残津贴高于按规定计算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的,按伤残津贴标准计算发放基本养老金,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个人养老账户金额按规定的计划和发标准按月抵减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养老账户有余额,余额由近亲属依法继承。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条件的,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5级至10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算支付:5级伤残30个月,6级伤残25个月,7级伤残10个月,8级伤残7个月,9级伤残4个月,10级伤残2个月。但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增加一周岁减20%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并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单独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发放。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所在单位拉

用人单位破产,破产财产依法清偿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直至其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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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因在用人单位工作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返还给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因工负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索赔,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索赔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方索赔,赔偿金额低于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请求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

用人单位有权在其缴纳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行政法规对第三人工伤赔偿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费用差额部分。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以工伤发生前一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发放:一级伤残16次,二级伤残14次,三级伤残12次,四级伤残10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所需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照规定支付。

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一级至四级职工转为一次性缴费,待遇金额为扣除其已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其供养亲属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在第一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期限发放: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按18周岁计算;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按二十周岁计算,但年满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年,年龄降低一岁,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其金额为工伤保险待遇总额的余额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同步调整。

生活护理费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的次月起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计算。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上是边肖为你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有任何问题,我建议你咨询五六懂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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