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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3 08:10:02浏览103次

工伤职工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工伤职工的遗属或者因工死亡的职工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 第三人造成的劳动者工伤,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和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在法律法规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的遗属或者因工死亡的职工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

目前,工伤职工遗属或因工死亡职工选择请求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并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除医疗费用外,应予支持。

《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第三人未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因第三人责任不得重复享受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事损害赔偿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的依据确定的医疗费用总额,与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进行对比,不足部分予以弥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分别为《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和01030。

以上规定仅将医疗费用从可照顾的费用中排除。工伤医疗费用低于侵权损害赔偿,工伤职工遗属或者因工死亡职工请求第三人赔偿的,应予支持。在审判实践中,工伤医疗费用低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大量存在。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虽然医疗费用不能兼得,但应采用较高的原则,即当工伤医疗费用低于侵权损害赔偿时,医疗费用的数额应选择较高的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费用,并支持工伤职工遗属或因工死亡职工请求第三人补足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在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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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在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后,用人单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实施

办法》第42条只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权。但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待遇后的法律地位与工伤保险基金类似,因此用人单位也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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