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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十级工伤赔偿标准,2015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江西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3 09:20:03浏览121次

工伤事故是企业最不愿意看到的。一旦工伤事故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应尽快对受伤员工进行治疗,然后与受伤员工家属协商工伤赔偿事宜。那么,2015年江西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让我们来看看五六懂法网网络边肖。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治疗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医院伙食补贴;

(三)总体规划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

(四)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不能自理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一次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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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和每月伤残津贴;

(七)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八)因工死亡的,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一)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五、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顾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照顾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因工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费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劳动者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核定的供养亲属养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公死亡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工业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人均一次性补助标准的20倍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月起3个月内发给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月向其供养的亲属支付抚恤金。生活困难,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补助。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转移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继承人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合同制管理,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人员可以约定赔偿措施。

企业破产的,应当在破产清算期间分配本单位依法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国工作,根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已入院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单位不派遣护理人员的,单位应当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受伤职工支付护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和改制的,应当优先解决包括工伤保险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至四名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

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至75周岁的实际人均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标准计算,并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支付给经办机构;自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二)5级至10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用人单位已参加因工死亡职工工伤保险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其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支付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继续定期支付。计算时间为:在wo去世的工人供养的配偶和父母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或办理退休手续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的,由造成其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标准支付。因公负伤或牺牲的,已由政府给予补偿,不再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江西省中央、省属和军队单位的工伤保险依法在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这里,边肖总结了江西工伤赔偿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可以在现实中直接使用,也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肯定。如果你有任何问题,可以来五六懂法网网上咨询,或者找律师咨询。都是专业人士,相信能让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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