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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2014年度成都市一至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3 15:20:03浏览58次

1.医疗费用:元(按发票计算)(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享受医疗待遇。

劳动者应在已签订工伤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去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35元/天天(住院天数)=人民币(社保基金)[不低于16元/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伤住院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其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住院伙食补助;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交通、住宿、伙食费用由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定额承包,每人每天50元。

3.异地就医交通费:人民币(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待遇】住院工伤职工的伙食补助,以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和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人民币(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符合条件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5.义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费用:人民币(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辅助器具配置】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并配备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元/月月=元(单位: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并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7.护理费:元/日日=元(单位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待遇】员工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级至四级伤害的处理】因工伤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辞去工作,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或者职业病职工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基础。”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1)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5)加班及加班费;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9.一级伤残津贴:人民币/月 月=人民币

或者一次性伤残津贴:3970元/月3.3个月(74.75-)=人民币(不少于100个月)

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3970元/月0.3个月(74.75-)=人民币(不低于6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级至四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4】76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

(一)劳动能力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伤残津贴的计算标准以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一级伤残,每满一年3.3个月;二级伤残,每满一年至3个月;三级伤残,每满一年至2.7个月;四级伤残,每满一年至2.4个月。一至四级残疾农民工享受不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和7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津贴。按照前款的计算方法,发给残疾农民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0.3个月(职业病人员0.2个月),不得少于6个月(职业病人员10个月);需要生活护理的,根据确定的生活护理等级,每满一年增加0.7、0.5、0.3个月的生活护理费,不低于14、10、6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了辅助设备的农民工,可享受更换辅助设备补贴。”]:

(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1-4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每月领取伤残津贴2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每月伤残津贴不足1490元的,增加到1490元。”】,标准是:一级伤残90%本人工资,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0.生活护理费:3970元/月12月=人民币

或生活护理费:3970元/月0.7月(74.75-)=元(不少于1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生活护理费】如果受伤的工人已经评定了残疾

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5)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50%、40%或30%]。【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职工,暂按原标准领取生活护理费。2012年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完整生活三级,大部分和部分不能自理,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2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

生活治疗水平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16180-2006)规定的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依赖是指因伤病致残,因不能自理而需要依靠他人照顾自己的人,是伤残评定标准分级中的必要内容。自理的“标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饮食;翻身;大而小便;穿衣洗漱;自动移动。 (2)护理依赖程度可分为三个层次: (3)完全护理依赖是指不能自理者,以上五项需要护理。 (4)多数护理依赖是指大部分不能自理,以上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的人。 (5)部分护理依赖是指不能自理,需要上述五项之一护理的人。

10.一级至四级工伤死亡职工死亡抚恤金:人民币/月50个月=人民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2)、 (4)规定,2011年1月1日后死亡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抚恤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的受伤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个月。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按规定参加保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欠缴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欠缴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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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增费用。

工伤待遇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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