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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0级伤残赔偿标准,江苏省2020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4 10:00:04浏览126次

工伤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的伤害。那么,被认定为工伤后,赔偿是如何进行的呢?有哪些项目?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今天,让我们和五六懂法网一起了解一下江苏省工伤死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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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欢迎阅读和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江苏省2020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具体标准如下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终结论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带薪停工期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照其工资支付残疾津贴;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本人工资低于工伤时的工资,以工伤时的工资为基数。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标准为5级20万元,6级16万元,7级12万元,8级8万元,9级5万元,10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5级9.5万元,6级8.5万元,7级4.5万元,8级3.5万元,9级2.5万元,10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对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0%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不满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60%缴纳;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40%缴纳;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20%缴纳;不足一年的,按全额的10%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名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残疾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一级

第三十二条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并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同一用人单位工伤最高伤残等级计算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因工伤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变化导致工伤复发的,不再重新计算一次性伤残津贴,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旧伤复发时,按本人工资领取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工伤时工资,以工伤时工资为基数。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变现资产、处分土地、分配净资产时,应当优先支付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相关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人缴纳个人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将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转移,工伤职工转移到后续单位的,后续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转移,工伤职工未转移到后续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有的相关待遇处理。

五六懂法网边肖为你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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