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1 22:12:15浏览137次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经残疾评定后,中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经评定残疾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顾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照顾费。
生活费和护理费按三个不同的水平支付,即完全不能照顾自己、大部分不能照顾自己或部分不能照顾自己。标准分别为去年总体规划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第三十七条职工被认定为因工致残七至十级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7级残疾13个月的个人工资,8级残疾11个月的个人工资,9级残疾9个月的个人工资,10级残疾7个月的个人工资;
(二)劳动就业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就业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