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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工伤保险交通事故占50%责任怎么赔偿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瞿初然 时间:2021-07-22 14:38:11浏览96次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29日,原告程某的丈夫、高某,的父亲高某,被被告公司派往辽宁朝阳市,的一家重型机械厂调试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2007年9月20日,高某和他的四个人在返回锦州火车站的途中,在朝阳高某的一家重型机械厂发生车祸,在事故中丧生。朝阳某重型机械厂赔偿高某, 高某,某被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运尸费、死亡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05,192.45元。此后,原告与被告协商不成,遂向仲裁委市劳动协会申请仲裁。2008年2月1日,西安市劳动局仲裁委分局拒绝受理原告提供的《书》,该案系朝阳市公安交巡警支队高速大队。原告不服驳回通知书,于收到该通知书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按照《》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1900元、丧葬补助金10237.5元、170100元。庭审中,被告陕西电炉有限公司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坚持认为,根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只应补足差额116,613.75元,双方坚持各自意见,调解未果。同时查明原告程某的丈夫、某高某,的父亲高某,在被告公司每月消费3500元。《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首先作为民事赔偿处理。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首先,法庭上的许多法官否认“两者兼得”,坚持“弥补差异”的传统观念。二是《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补足原则明显不利于原告。推翻地方政府的规定并不容易。原告程某,高某,的丈夫,某个高某,人的父亲是被告的雇员,他在出差途中死于车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原告程某和高某有权获得工伤赔偿。即被告应向原告程某、高某支付丧葬补助费10237.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费81900元;支付原告高旭东抚恤金17.01万元。被告陕西电炉有限公司坚持以法律不当为由赔偿原告的差额,被本院驳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电炉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程某、高某丧葬补助费10237.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费81900元,合计92137.5元。二、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陕西电炉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某抚恤金17.01万元。本案诉讼费5200元,原告已先行支付,现由被告负担,将与执行上述判决第一条一并支付。在西安市明显不利的政府规定的情况下,要打赢这场官司并不容易。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律师的工作,公正的法官能够对法律和人权有更深刻的理解。无效的地方性法规最终将被公正的司法机关排除在审判规则之外。不要夸大企业的财大气粗,也不要害怕地方保护主义,重商轻民。胜诉的判决最终会偏向正义,越是普通人越不能放弃这个信念。

办案思路及心得

在西安市明显不利的政府规定的情况下,要打赢这场官司并不容易。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律师的工作,公正的法官能够对法律和人权有更深刻的理解。无效的地方性法规最终将被公正的司法机关排除在审判规则之外。不要夸大企业的财大气粗,也不要害怕地方保护主义,重商轻民。胜诉的判决最终会偏向正义,越是普通人越不能放弃这个信念。

裁判结果

原告程某的丈夫、高某,某公司的父亲高某,是被告的雇员,在出差途中死于车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原告程某、高某应享受工伤待遇。即被告应向原告程某、高某支付丧葬补助费10237.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费81900元;支付原告高旭东抚恤金17.01万元。被告陕西电炉有限公司坚持以交通事故赔偿为依据,主张原告差额部分应当补足是基于法律不当,被本院驳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电炉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程某、高某丧葬补助费10237.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费81900元,合计92137.5元。二、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陕西电炉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某抚恤金17.01万元。本案诉讼费5200元,原告已先行支付,现由被告负担,将与执行上述判决第一条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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